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市隋中县东戴河新区**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道**社区委**组**栋**单元**室,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空港**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伙同王某甲等人共同经营
黑彩“快三”和“3D黑彩”等赌博活动,输赢占比赌博网站的30%,非法所得均分,姜某某负责与赌博网站进行资金结算,用代理账户开设会员账户发展下级会员,下级会员接受参赌人员赌资投注,王某甲和妻子荣某某(因其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暂未移送审查起诉)与姜某某进行赌资对账、结算。经公安机关核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姜某某、王某甲、荣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和妻子荣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利用微信名为“球球”系列的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内经营黑彩“快三”和“3D”赌博活动,接收参赌人员的赌资投注和赌资支付等,王某甲、荣某某以微信昵称“球球”系列绑定被告人孙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孙某某明知荣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为荣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交予荣某某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并为荣某某赌资转账时提供短信验证码,为荣某某开设赌场的资金结算提供帮助。经公安机关核查,王某甲、荣某某通过孙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接受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860261.40元。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孙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前述涉案金额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赌博网站代理界面截图、账目明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明细账、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关于姜某某与王某甲经营赌博网站资金情况说明、王某甲与孟某某资金情况证明、邢某某与微信名“球球6”的交易记录、金某某使用微信“阳光”与“鸿运进财”“海纳百川”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荣某某、张某甲、孟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郭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蔡某某、张某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长公(网)勘[2020]034号电子数据勘验检察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清单专用储存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传禹
检察官助理:孙晓楠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姜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伍册,起诉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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