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护士,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15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云MK****号小型轿车沿**线由昌宁县**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昌宁县**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云05*****号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杨继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