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2001********,傣族,初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宁洱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爬窗进入宁洱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黄金手链、耳环、耳钉、银手镯等首饰,后因担心行为被发现将盗窃的首饰丢弃并将现金用于生活开支。同年2月15日晚,王某甲同样采用爬窗方式先后进入宁洱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唐某某家、**室吕某某家实施盗窃(无财物丢失)。经报警,民警当场从**室吕某某家中抓获王某甲。失主娜某某提供以旧换新质量保证单、质保单和直接消费购买质保单各一张,涉及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025元,因无实物且无有效价格证明,被盗财物价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和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王某乙、娜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娜某某、唐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宁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宁洱公司鉴(痕)[2020]001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三次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属入室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21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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