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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田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3********,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田某甲在自家猪圈角落发现其父亲田某乙生前留下的两支射钉枪和一支气枪,以及63颗射钉弹、56颗气枪弹、1830克铁砂,于是他用一只口袋把枪支弹药装好,再用另一只口袋进行覆盖防止被他人发现。田某甲父亲去世后,其使用过气枪两、三次,没有使用过射钉枪。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持有的两支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持有的疑似气枪是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田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宁洱县公安局梅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2支、气枪1支、射钉弹63颗、气枪弹56颗、铁砂1830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等;3.抓获经过、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搜查、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两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夏泓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被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0页。

3.涉案射钉枪3支、铁砂1.83千克、射钉弹63颗、气枪弹56颗暂扣于宁洱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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