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绰号“**”“ **”,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住址**。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为种植玉米,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擅自到**乡**村**组“**”自家承包地内焚烧麦秆,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造成梁子田山森林火灾。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73公顷(合70.93亩);经方形样地实测调查认定损毁思茅松林木蓄积85.3152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2.182立方米,损毁思茅松幼树5393株。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林木、幼树价格为人民币9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气象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田某某、周某甲、陶某某、陈某某、周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焚烧地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73公顷(70.93亩),被烧毁林木价格为人民币982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发生后白某某积极灭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1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涉案打火机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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