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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室,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5月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2014年9月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五人乘坐倪某某(另案处理)预订的合肥至昆明、昆明至景洪的飞机票航班,倪某某通过安排私家车、摩的等形式将该五名被告人偷渡至缅甸小勐拉。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由倪某某安排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李某某由倪某某安排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由当地人带领偷渡回国;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由倪某某安排偷渡回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占某某从西双版纳偷渡至缅甸。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4月2日经倪某某安排偷渡至缅甸小勐拉,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经倪某某安排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等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结伙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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