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范岗镇**村**组**号。2006年8月7日,曾犯滥伐林木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章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其所购买的位于蒋山村**组和**组的意杨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检验,该处被采伐的活立木蓄积为140.6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评估意见书》《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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