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翟某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路XX院XX栋XX单元XX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伟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翟某伟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上购进“金钱草”和“夏枯草”后,将其销售给侯马市XX医院和侯马市XX药房,销售金额共计226.5元。2020年7月9日经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翟某伟销售的“金钱草”、“夏枯草”属于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伟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忠庆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路XX院XX栋XX单元XX室;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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