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聂某某交通肇事)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崇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赣F2****小车由崇仁县***街去往**圆盘方向,途经崇仁县**路**幼儿园门前路段时,遇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对驶来,因聂某某驾车未靠右侧行驶、安全注意不够,导致两车相撞,杨某某当场受伤倒地。事发后,聂某某弃车逃离。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