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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胡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6********,土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胡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5********,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公安民警接到指令前往龙山县民安街道时代大酒店一楼的“阿平造型”发廊对麻将馆聚众赌博进行处置,在民警依法执法过程中,麻将馆老板胡某甲不听劝告,率先动手阻碍执法,并用高跟鞋鞋根将其中一名民警头部打伤,在民警对其控制期间,胡某乙、胡某丙为不让民警对其姐姐胡某甲进行控制,亦用殴打、抓扯的方式妨碍民警执法,致使执法现场秩序混乱,在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暴力抗拒执法过程中造成了四名民警受伤,经鉴定,四名民警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22日,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处警说明、麻将馆经营通告、户籍资料、到案说明;2.证人雷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尚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讯问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四名民警构成轻微伤,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胡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0741****;胡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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