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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董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在宁洱县**镇**村**组**自家的棕树地打农药,上午9时许打完农药回家途中,将抽完后还未熄灭的烟头仍在自家地块的地脚小路边,后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使该烟头将周边的林木引燃,最终造成**山森林火灾。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0302平方米,3.03公顷(合45.45亩);过火现场损毁思茅松林木45株,合活力木蓄积4.4001立方米,出材量为1.144立方米;烧毁思茅松幼树31株,损毁硬阔叶树幼树8株。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董某某失火一案造成的林木、幼树价格为人民币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业行政案件移送呈批表、案件移送书、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气象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刘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白某某11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森林放火戒严期内,因农作过程中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03公顷(合45.45亩),造成经济损失2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联系电话:1831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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