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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薛某某诈骗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号,系**发电厂职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因病在西安市西京医院医疗时,从以陌生女子处以每张200元价格先后购买4张假西京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用该票到其单位**发电厂报销,从中骗取医保基金分别为3700.8元、3065.1元、3418.2元、3579.3元,所得赃款用于其医疗费用,现已追退。

2、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同样手段先后购买6张假西京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并到其单位**发电厂报销,从中骗取医保基金分别为3413.7元、3586.5元、3356.1元、3466.8元、3510元、2956.5元,所得赃款用于其医疗费用,现已追退。

3、2015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同样手段,先后购买7张假西京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并到其单位**发电厂报销,从中骗取医保基金分别为3466.8元、3223.8元,3228.3元、2425.5元、2425.5元、2425.5元、2425.5元,所得赃款用于其医疗费用,现已追退。

4、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同样手段,先后购买3张假西京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并到其单位**发电厂报销,从中骗取医保基金分别为2961元、2961元、2691元,所得赃款用于其医疗费,现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报销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八次利用假票据骗取医保基金共计6285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震军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案卷3册;

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现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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