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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褚某、陈某销售假药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褚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街**号**楼**室,汉台区**街“**中药材经营部”经营者。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中药行”经营者。2020年11月2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陈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汉中市汉台区**街药材市场巷经营“**中药材经营部”的被告人褚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中药行”的被告人陈某,称需购进一批“高仿”东阿阿胶。后陈某联系到一名叫“黑哥”(真实身份待查)的男子以4600元的价格购进一大箱(共四十小盒,10公斤)假东阿阿胶,并于2019年6月20日以4650元的价格卖给褚某。褚某在明知购进的是假东阿阿胶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其中,整盒销售的单价为每盒400-450元,共销售7、8盒;分散销售的单价为每盒约300元,共销售约30盒。2020年9月2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会同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褚某经营的“**中药材经营部”现场进行检查,查获疑似假药“东阿阿胶”2盒半。后经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查获的疑似假药“东阿阿胶”的送检样本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阿胶中猪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19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即查获的东阿阿胶中不含其主要成份驴皮,含牛皮成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之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陈某明知是假东阿阿胶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袁浩东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陈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换押证两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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