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詹某某在宁洱县**镇**农贸市场,以230元人民币与一陌生男子购买穿山甲甲片,准备作药用。2019年7月22日15时许,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时,侦查人员在詹某某经营的草药铺内西侧的木制柜子底部发现一个袋子,袋子内装有疑似穿山甲鳞片168片(净重118克)。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穿山甲鳞片为穿山甲属动物外壳,穿山甲属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118克穿山甲外壳占整只重量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六,价值为人民币2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外壳118g;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图片资料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为作药用,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外壳118g,价值人民币228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0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穿山甲外壳(甲片)118g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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