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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5280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库尔勒市第一中学退休职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座**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4时30分许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新M3176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路速7宾馆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智新驾驶的新*****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婧婧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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