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许,滑县**镇**村的贾某某与太康县**镇曹某某,在滑县新区**小区西门**理发店门口,因理发问题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贾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膝关节损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曹某某面部创口、鼻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曹某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伤情照片、被害人曹某某伤情照片;2.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收到条等;3.证人贺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7.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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