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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赵某华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二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赵某华,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侯马市建工路支行保安,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普天家属院XX号楼XX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侯马市建工路支行值班时,一名客户将拾得的谢某俊遗忘在ATM机柜台上的银行卡交给了他,随后赵某华在大厅查询机上试出该卡密码为6个8,当晚赵某华戴着黑色鸭舌帽、黑色口罩遮挡面部后,步行至其家附近的农行ATM机处分四次,每次3000元,从该卡上共取款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银行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华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惠林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华现住侯马市普天家属院XX号楼XX号;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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