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浚县**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浚县城区实施盗窃,经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800元。其中: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在浚县二环路农夫果园配送中心盗窃大豫竹牌方便面一箱。
2.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在浚县北大街北仓口北街生活超市盗窃西瓜一个。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在浚县科技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南边路东一棵树下,赵某某盗窃被害人杨某甲一部黑色华为nova3e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在浚县北城门东侧一棵景观树下,赵某某盗窃被害人杨某乙一部黑色VIVOX9SL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恒
李超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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