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五莲县**镇**村**号,现住五莲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镇**村路段时,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衍波
检察官助理:赵丽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6332****;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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