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邵武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提供其承租的邵武市**小区**号、**号分别给吴某甲、吴某乙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同时邱某某负责招揽嫖娼违法行为人到吴某甲、吴某乙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三人约定每发生一次性关系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邱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70元。2019年6月22日晚,邱某某介绍林某某到吴某甲处嫖娼。2019年6月25日晚,邱某某介绍吴某丙到吴某乙处嫖娼。此外,2019年6月22日至25日间,邱某某还介绍吴某乙卖淫四次,介绍吴某甲卖淫一次。邱某某共从中获利人民币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信息查询表、被依法扣押的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林某某、吴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检察官助理:王孟妮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邵武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772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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