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组,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单元**室,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2月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A82***号黑色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转盘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8.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雨

检察官:刘  垒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