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老国道下埠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在上饶和康医院对郑某甲进行血样提取。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飞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信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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