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原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原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原清徐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驾驶晋A****警制式警车巡逻,沿滨河西路行驶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高家堡村滨河西路匝道时,发现被害人韩某甲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郝某某、张某某检查韩某甲身份时发现韩某甲系无证驾驶,遂以帮助韩某甲解决无证驾驶一事向韩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韩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利用其辅警身份敲诈勒索,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村,联系方式:1354644****;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乡**村,联系方式:1573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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