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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郝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现住榆阳区**附近,无业。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阳区长城中路**宾馆一房间内,趁被害人陈某甲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某某某的现金1200元。

2020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阳区航宇路**酒店内,趁前台收银员熟睡之际,盗窃前台收银台抽屉内1900元。

2020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阳区交警二大队附近二楼的2**出租房内,趁被害人陈某乙熟睡之际,盗走陈某乙裤子口袋现金120元。2020年6月7日凌晨4时,被告人郝某甲在榆阳区榆阳西路**宾馆,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盗窃收银台内抽屉现金46元与裤子口袋里的现金15元及床头放置一部华为畅享手机,经评估手机价值为746.77元。

2020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阳区长城北路二里半**酒店,趁前台高某某熟睡之际,盗取前台抽屉内现金400余元。

2020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榆阳区保宁西路***宾馆内,趁被害人安某某熟睡之际,盗窃收银台抽。

综上,被告人郝某甲盗窃五次,盗窃金额共计4553.27元。

2020年6月14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被告人郝某甲盗窃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安某某处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等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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