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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郭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饭馆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旅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旅馆老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旅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在威海国际海水浴场**房产门口、寨子大槐树附近实施盗窃三次,共窃得绿植3盆。

被告人郭某某还于2019年9月至10月,在威海国际海水浴场附近、**家园车库门口、**机电工具店实施盗窃三次,共窃得绿植6盆。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旅馆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彩萍

检察官助理姜黎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旅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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