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富南道**小区,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2020年6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靠近7小区便道上,被告人郭某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王某甲、岳父王某乙、岳母姚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郭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乙面部,用脚将王某乙踹倒在地,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外伤性右上7牙齿缺失、左外踝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病历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