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大桥西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检察官助理:钱明睿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64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