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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号,家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4月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九莲南路北向南行驶至濂溪大道九莲南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郑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后死亡。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死者郑某某亲属签订了协议,已赔偿对方人民币7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驾驶证、车辆一致性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转账凭条、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干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辆痕迹鉴定;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与死者郑某某亲属签订了协议,已赔偿对方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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