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轿车,在本区泉秀街道宝洲路白宫停车场内碰撞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闽C*****号轿车及被害人孔某某停放的闽C*****号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5.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黄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被害人周某某、孔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炳森
检察官助理:张 偲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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