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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安市高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高安市高安大道“血防站”附近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经对陈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巡逻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赣毒鉴字第(11033)号司法鉴定检测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l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罚金九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汤芬芳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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