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11****1012,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溪市南芬区**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被害人曹某某患*****的情况下,将其诱骗至本溪市南芬区露天矿技校院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伴显著行为障碍,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本溪市中心医院急门诊病历、人口基本信息、残疾证等;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本)公(刑)鉴(DNA)字[2020]18号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177号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367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伟
检察官助理:高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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