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陈某甲、付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宁洱县**镇街**房。2004年8月5日因抢夺罪被原普洱县(现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3日因滥伐林木,被宁洱县林业局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6500元、补种思茅松30株。2020年7月17日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绰号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乡**村委**组**号,住址**。2019年6月16日因非法收购林木,被宁洱县林业局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4132.7元、没收非法收购的思茅松原木4.89立方米;2019年7月6日因滥伐林木,被宁洱县林业局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2456元、补种思茅松70株。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采伐宁洱县**乡**村**组陈某乙人工种植的杉木出售,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杉木共38株,活立木蓄积为10.8立方米,可产经济材为7.5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5立方米杉木经济材价格为人民币5175元。另查明,同一时期,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购买位于宁洱县**村**树**半山林地内的思茅松林木,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出售时案发,经鉴定采伐思茅松林木3株,活立木蓄积为3.5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8立方米,价格为人民币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证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陈某丙、伍某某、付某丙、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称述;4.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采伐他人人工种植的杉木出售,被采伐杉木7.5立方米经济材价格为人民币51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付某甲被取保候审,陈某甲之子陈某丁联系电话:1508797****;未婚妻罗某某联系电话:1848866****;付某甲姐姐付某丁联系电话:1898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_5.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6.涉案物品手机2部、油锯1台、抓勾1把随案移送;云******号小型客车、云******号四缸农用车暂扣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沙松锯材297根、沙松原木14根暂扣于宁洱县**木材加工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