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华夏集团华夏塔机员工,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威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邱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邹某甲、邹某乙(均已起诉)利用担任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站前派出所辅警的职务便利,以营利为目的,网罗下线宋某甲、张某某、范某某、邹某丙(均已起诉)等人利用在网上发布快速办理威海居住证的信息发展下线办证人员韩某某、宋某某、邱某某以赚取办证提成的手段大肆向他人贩售山东省居住证。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居住证可以免费办理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范某某、韩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上家采用违规操作的手段办理了山东省居住证共174张,被告人宋某某分别向范某某、韩某某、罗某某支付办证费用人民币1950元、3230元、43310元,获利8700元。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居住证可以免费办理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宋某某联系上家采用违规操作的手段办理了山东省居住证52张,被告人邱某某向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人民币18550元,获利2600元。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韩某某为谋私利,在明知居住证可以免费办理的情况下,通过邹某丙联系上家违规操作的手段办理了山东省居住证10张,被告人韩某某向邹某丙支付办证费用人民币2640元,获利590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在被告人邱某某协助下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邱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情况及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邱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某、韩某某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邱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56125****;被告人宋某某,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室,联系电话1526612****;被告人邱某某,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20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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