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马军盗窃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再次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再次被辰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军多次窜至辰溪县城内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马军窜至辰溪县城**小区门口**店,趁店内无人之际,溜进店内,将放在该店玻璃柜台内的2条黄芙蓉王香烟盗走。

2、2019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马军窜至辰溪县****店,趁店内无人之际,溜进店内,将放在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7包和天下香烟盗走。

3、2019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马军窜至辰溪县****栋**号门面,趁店内无人之际,溜进店内,将放在该店桌子边凳上一女士包内黑色钱包内的720元人民币盗走。

4、2020年5月9日8时许,被告人马军窜至辰溪县**镇**号门面**铺,趁店内无人之际,溜进店内,将挂在该店一车子铁推手上黑色包内的1604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军曾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军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三次盗窃他人财物,于2019年12月12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检察官助理:杨秀山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军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