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9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8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吸毒2019年5月被侯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吸毒2020年6月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被告人马某某患有心脏病,临汾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拒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郭村堡村煤厂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强制隔离戒毒)1片海洛因,约重0.07克。
2、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海军街郭村堡村铁路口以每片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强制隔离戒毒)3次海洛因,每次1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21克。
3、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海军街郭村堡村铁路口以7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卞某某(强制隔离戒毒)1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07克。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郭村一区西四巷53号家门口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强制隔离戒毒)1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07克。
5、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郭村一区西四巷53号家门口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强制隔离戒毒)1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07克。
6、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海军街郭村堡村铁路口以7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卞某某(强制隔离戒毒)1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07克。
7、2020年6月2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贩卖毒品给卞某某的被告人马某某,在侯马市海军街普天物流园门口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2片海洛因,约重0.14克。
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片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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