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韩城市**区**里*号楼*单元*楼,现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居民。2020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因经济拮据,在获悉被害人牛某某一直想找个可以长期合作的大公司来销售其商店烟酒时,遂产生了诈骗被害人牛某某的想法,后通过虚构其是陕西强大(实业)集团公司副总司机身份,谎称该副总要重找一个可以赊招待烟酒的长期合作商店,其推荐了被害人牛某某的“**烟酒茶汇”商店为最终入选商店的谎言,从而使被害人牛某某对其产生了信任、放松了警惕,并最终被被告人高某某以赊账签单的方式,骗取烟酒共计南京雨花石香烟29条,冬虫夏草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4条,黄鹤楼香烟1盒,芙蓉王香烟1条,金丝猴香烟1盒,西凤酒华山论剑20年4瓶,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1瓶。经韩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价值共计179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91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高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永刚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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