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队,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榆阳区柳营路与建榆路路口附近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高某某驾驶的陕A*****“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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