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黄某某等四人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烟勾”,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因吸食毒品和故意伤害他人,于2020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以被告人朱某乙、朱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10月18日,湛江**电力有限公司与雷州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征用土地赔偿协议书》,约定**村民小组位于雷州市**镇**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租期30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雷州市**镇**村和**村村民以光伏发电辐射对人体有害为由,多次到湛江**电力有限公司现场进行阻挠并损毁财物。于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丙伙同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均已判决)到湛江**电力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对工地设施进行打砸毁坏。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丙伙同朱某丁等人到施工现场,对工地活动房以及工地上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打砸毁坏。在打砸过程中,朱某甲、黄某某还伙同李某某、莫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采用暴力阻挠雷州市公安局北和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争抢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造成民警戴某某、颜某某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乙伙同雷州市**镇**村和**村村民到施工现场,对工地设施进行打砸毁坏,其另持木棒打砸停放在工地的一辆白灰色小车前拦风玻璃及前盖。经估价,被害人湛江**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4月22日、5月16日被打砸损毁的财物损失价值分别为22780元、21799元、7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颜某某、李某某、曾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乙、钱某某、朱某庚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及同案人朱朝兴、朱某丁、朱某己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他人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朱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朱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等四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嫌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朱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朱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杨瑾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等四人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文书、证据卷拾玖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