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8********,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住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姚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姚县**镇***村委会***小组村民被告人黎某某以种植白芸豆需要豆桩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日擅自到****山场内砍伐林木。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南烛、秤杆树和栎树,株数为288株,均为幼树(其中南烛为66株,秤杆树为150株,栎树为72株),立木材积为0立方米,地类为混交林、纯林和耕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所有权属大姚县**镇***村委会***小组和***村委会***小组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属大姚县**镇***村委会***小组村民樊某某、江某某户和***村委会***小组村民周某某户个人所有。其中黎某某在周某某户林地内砍伐林木111株;在樊某某户林地内砍伐林木84 株;在江某某户林地内砍伐林木50株;在有林权争议的林地内砍伐林木43株。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幼树树干、砍刀;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全户人员简况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类资料、关于黎某某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的函、复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幼树288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中湖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9*****122、182*****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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