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于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晚,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等四人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堂旁边应某(另案处理)的麻将室打麻将。21时许,因王某某“出老千”被陈某某等人发现。王某某准备逃跑,被申某某(已判刑)拉住,王某某反抗致申某某手指受伤,随即申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之后,陈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上车至昆明市官渡区**桥一路边,对其殴打并让其将所赢的钱返还,后又让王某某打电话给其亲戚朋友找钱。次日凌晨,王某某的弟弟答应给钱,双方约至官渡区**路**温泉门口拿钱,陈某某等人带着王某某过去拿钱时,发现对方多人并带着工具,开车逃跑后将王某某放走。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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