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刘某,绰号无,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以获利为目的,自2017年三四月份开始,在其位于在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电动麻将桌、麻将等供人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等服务,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详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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