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叶春灵,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2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5月22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春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叶春灵在浙江省义乌市,通过手机微信,在没有额温枪货源情况下,假借卖额温枪为由骗取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受害人许某某99000元。
2020年3月16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叶春灵在信州区**广场**号楼**室,通过手机微信,在没有口罩货源情况下,假借卖口罩为由骗取北京市昌平区受害人晋某某36610元。
2020年3月27日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叶春灵在信州区**广场**号楼**室,通过手机微信,在没有口罩货源情况下,假借卖口罩为由骗取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受害人叶某甲40000元。
2020年4月17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叶春灵在上饶市广信区****栋**单元**室,通过手机微信,在没有口罩原材料熔喷布的情况下,假借卖熔喷布为由骗取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受害人余某某22000元。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叶春灵在上饶市广信区**地下停车场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搜查证、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情况记录表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晋某某、叶某甲、余某某、叶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叶春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春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春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976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春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飞
检察官助理:林倩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