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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男,1973年5月8日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730508203X51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熊坝村7组105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1号楼2单元603室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凤张某某,女,1995年1月1日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950101346851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卢镇中峰村二社122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现住泸州市江阳区朝阳路58号4单元601室泸州市江阳区朝阳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意胡某,男,1976年1月29日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60129313851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农丰村六组112号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伍复街丽璟花园1栋1单元16楼左侧住宅泸州市龙马潭区**街**花园**栋**单元**楼左侧住宅。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彦群欧某某,女,1987年8月19日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319870819306751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金龙村8组39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伍复街丽璟花园1栋1单元16楼左侧住宅泸州市龙马潭区**街**花园**栋**单元**楼左侧住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丹韩某,女,1990年8月16日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90081657255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江湾村16组31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江**村**组**号,现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名邸2号楼2单元1楼2号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兰江兰某,男,1981年10月1日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110010717510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360号2栋2单元1楼2号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名邸2号楼2单元1楼2号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楼**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云晏李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419860619061151050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张家祠北路56号1栋5单元3楼2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剑波胡某某,男,1984年12月12日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412122872511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留耕镇东胜村1组35号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玉带花园34栋1单元20号泸州市龙马潭区**花园**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兵杨某,男,1971年11月9日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711109111251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梁南路108号1栋1单元2楼201号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置六小区4号楼1单元305号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张金凤张某某、胡意胡某、欧彦群欧某某、杨兵杨某、韩丹韩某、李云晏李某某、胡剑波胡某某、兰江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张金凤张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初,韩丹韩某联系易贞仙易某某购买毒品,易贞仙易某某将麻古丸放入一月饼盒内,让张金凤张某某下楼交给韩丹韩某,张金凤张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易贞仙易某某将毒品交给韩丹韩某;

2、2019年10月14日,白连春白某某联系易贞仙易某某购买毒品,易贞仙易某某将50颗麻古丸和5克冰毒准备好放在家中,让张金凤张某某下楼送给白连春白某某,张金凤张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易贞仙易某某将毒品交给白连春白某某,并收取现金2400元;

3、2019年10月18日上午,胡意胡某、欧彦群欧某某联系易贞仙易某某购买毒品,易贞仙易某某在胡意胡某车上,将37.1克麻古丸和19.12克冰毒贩卖给胡意胡某、欧彦群欧某某,并收取现金1.5万元。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18日,韩丹韩某联系易贞仙易某某购买毒品,易贞仙易某某在自己住所附近,向韩丹韩某贩卖200颗麻古丸和10克冰毒,并收取现金9000元;

6、2019年10月15日左右,韩丹韩某向易贞仙易某某微信转账5500元购买毒品,易贞仙易某某在自己住所附近,向韩丹韩某贩卖200颗麻古丸;

另查明:侦查人员抓获易贞仙易某某后,从其住所搜查出麻古丸1.31克,冰毒1.28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胡意胡某、欧彦群欧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4日晚,一周姓男子联系胡意胡某、欧彦群欧某某购买毒品,欧彦群欧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该男子,该男子向欧彦群欧某某微信支付200元;

2、2019年10月15日下午,项永琴项某某微信转账350元给胡意胡某购买毒品,胡意胡某将5颗麻古丸和0.3克冰毒贩卖给项永琴项某某;

3、2019年10月16日,项永琴项某某联系胡意胡某购买毒品,胡意胡某将10颗麻古丸和1克冰毒准备好后,由欧彦群欧某某下楼交给项永琴项某某,项永琴项某某向欧彦群欧某某微信支付700元;

4、2019年10月18日,王登华王某某交给欧彦群欧某某现金1万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欧彦群欧某某联系好易贞仙易某某后,从易贞仙易某某处购买麻古丸18.7克,冰毒19.12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民警抓获胡意胡某、欧彦群欧某某后,从胡意胡某身上搜查出麻古丸0.47克,冰毒0.36克,从欧彦群欧某某处搜查出麻古丸18.4克;从胡意胡某住所搜查出麻古丸0.1克,冰毒0.26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三、被告人韩丹韩某、兰江兰某、李云晏李某某、胡剑波胡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2日左右,张爱平张某某联系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让李云晏李某某驾车送自己到高坝,以1200元的价格将20颗麻古丸贩卖给张爱平张某某;

2、2019年10月14日,张爱平张某某联系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让李云晏李某某驾车送自己到高坝,将30颗麻古丸和3克冰毒贩卖给张爱平张某某;

3、2019年10月16日左右,张爱平张某某联系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让李云晏李某某将50颗麻古丸、3克冰毒送到高坝贩卖给张爱平张某某;

4、2019年10月某日,韩丹韩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胡剑波胡某某贩卖30颗麻黄素和0.5克冰毒;

5、2019年10月18日,韩丹韩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胡剑波胡某某贩卖30颗麻黄素和0.5克冰毒;

6、2019年10月14日上午,陈坤陈某微信转账450元给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将5颗麻古丸和0.5克冰毒贩卖给陈坤陈某;

7、2019年10月17日晚,陈坤陈某微信转账350元给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将毒品放在龙马潭区玉带花园门口一垃圾桶旁,陈坤陈某未找到,韩丹韩某让胡剑波胡某某另外给了陈坤陈某5颗麻古丸和1小包冰毒;

8、2019年10月17日下午,钱刚钱某联系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在胡剑波胡某某家中,胡剑波胡某某帮助丹将麻古丸和冰毒交给钱刚钱某,钱刚钱某向胡剑波胡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后胡剑波胡某某将钱转给韩丹韩某;

9、2019年10月14日下午,陈坤陈某联系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让兰江兰某将5颗麻古丸和0.5克冰毒交给陈坤陈某,兰江兰某将毒品交给陈坤陈某后,陈坤陈某向兰江兰某微信支付400元;

10、2019年10月15日左右,游天下微信转账400元给韩丹韩某购买毒品,韩丹韩某让兰江兰某将5颗麻古丸和1小包冰毒带到龙马潭区万达广场贩卖给游天下;

11、2019年9月20日,陈坤陈某微信转账200元给兰江兰某购买毒品,兰江兰某将2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贩卖给陈坤陈某;

12、2019年10月15日晚,陈坤陈某微信转账300元给兰江兰某购买毒品,兰江兰某将3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贩卖给陈坤陈某;

另查明:侦查人员抓获韩丹韩某后,从其住所查获麻古丸20.56克,冰毒10.53克。对胡剑波胡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麻古丸3.04克,冰毒0.32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四、被告人杨兵杨某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3日左右,张洪张某联系杨兵杨某购买毒品,杨将10颗麻古丸和1克冰毒贩卖给张洪张某,收取现金300元;

2、2019年10月18日下午,张洪张某微信转账给杨兵杨某300元购买毒品,杨兵杨某将10颗麻古丸和1克冰毒贩卖给张洪张某;

3、2019年10月11日下午,杨浩杨某微信转账200元给杨兵杨某购买毒品,杨兵杨某将3麻古丸和少量冰毒贩卖给杨浩杨某;

4、2019年10月15日下午,杨浩杨某微信转账150元给杨兵杨某购买毒品,杨兵杨某将2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贩卖给杨浩杨某。

另查明:侦查人员抓获杨兵杨某后,从其住所查获麻古丸0.37克,冰毒0.4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丹韩某、张金凤张某某、李云晏李某某、胡剑波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金凤张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张金凤张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凤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金凤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意胡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胡意胡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意胡某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欧彦群欧某某帮助胡意胡某、易贞仙易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欧彦群欧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彦群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丹韩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韩丹韩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丹韩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江兰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兰江兰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兰江兰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云晏李某某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云晏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云晏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晏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剑波胡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胡剑波胡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剑波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剑波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剑波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兵杨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兵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易贞仙易某某、胡意胡某、兰江兰某、李云晏李某某、胡剑波胡某某、现羁押在泸县看守所;被告人张金凤张某某、杨兵杨某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韩丹韩某、欧彦群欧某某监视居住。

2.全案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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