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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三屯营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迁西县三屯营镇侯庄村纪某某家(家门没有上锁),将其家中冰箱里的一块猪肉、一块驴肉、一块兔子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

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侠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马某某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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