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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时风牌”三轮汽车沿**镇**村道由北向南方向超速行驶,行驶至**村道张某甲家门前路段处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2时41分,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明鉴【2020】法医病理(鉴)字第082号)鉴定意见为死者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2242420200000023号认定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苏天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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