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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武华,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董团乡纸坊村****号,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28日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5日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2日被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武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武华利用摆在上饶经济开发区惟义路**足浴门口的二层脚手架进入**足浴,撬开**足浴一楼吧台抽屉后,盗走抽屉内35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武华撬开上饶市信州区万达*号楼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便利店”玻璃门门把手后,将店内香烟硬壳金圣四条、红利群二条、白利群八条盗走,后将香烟卖给他人,得赃款1100元。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武华撬开上饶市信州区龙华凤凰城以伟路**号被害人余某某经营的“**名烟名酒店”玻璃门门把手后,将店内的软中华香烟二条、硬中华香烟二条、极品金圣香烟七条、黑利群三条、白利群若干盗走,后通过张某某将烟卖给吴某某,得赃款30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武华撬开上饶市信州区友邦一号小区附近被害人姜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店玻璃门门把手后,将店内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二条、极品金圣十三条、黑利群三条、白利群五条、滕王阁长天香烟两条、红利群二条香烟盗走,后通过张某某将烟卖给吴某某,得赃款2800余元。

    上述被盗香烟经上饶市信州区价格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零玖拾壹元肆角捌分(¥:13091.48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武华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酒店210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简项详细、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账号截图、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认罪认罚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 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姜某某、赖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武华的供述和辩解;

5.信州区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张武华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591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文

                                    检察官助理:王锋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换押证、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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