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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职务犯罪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毕检职检刑诉〔2018〕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6********,土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栋附**号,住凯里市**小区**栋**室。2007年6月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党组成员;2008年6月任**州委副秘书长;2011年3月任**县委副书记、县长,兼任贵州**产业承接区管委会主任;2011年9月任**县委副书记、县长,兼任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6年4月任**县委书记、县长,兼任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6年5月任**县委书记、县长,兼任贵州**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16年6月任**县委书记,兼任贵州**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2018年6月被免去**县县委书记、贵州**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职务。2018年4月18日,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对张某甲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4月24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23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张某甲于2018年10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有关证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等方面为戴某甲、刘某甲等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187.716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价值368.096万元别墅一套、价值91.073444万元宝马X5越野车一辆、美元3万元、英镑1万元、黄金130克,共计折合678.845944万元。

(一)收受戴某甲价值368.096万元别墅一套、价值91.073444万元宝马X5越野车一辆、现金20万元

戴某甲系贵州**集团公司董事长、**县**香猪开发有限公司、黔东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8日被****县监委立案调查)。2013年初至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委书记期间,应戴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县副县长肖某甲、住建局局长张某丙、交通局长刘某甲、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苏某甲等人打招呼,帮助戴某甲承接了**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香猪产业园区)及协调项目补助款拨付,承接了**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南苑小区工程项目、**高铁站站前广场项目、**长途汽车客运站项目、2014年**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帮助,戴某甲送给张某甲价值368.096万元(含房屋维修基金6.6228万元,装修费用30.3345万元)别墅一套、价值91.073444万元(含车辆购置税7.99万元,车辆保险费用2.283444万元)宝马X5越野车一辆、现金20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戴某甲20万元。

2.2015年5月,张某甲在凯里市收受戴某甲宝马X5越野车一辆,车价及各项税费合计91.073444万元。2017年4月,因组织多次函询谈话,张某甲害怕收受戴某甲车辆的事实暴露,将收受的车辆退还给戴某甲。

3.2017年上半年,张某甲收受戴某甲所送位于贵阳市花溪区保利溪湖的合院别墅一套,该房由戴某甲出资装修,房款、装修款合计368.096万元。

(二)收受刘某甲31万元

刘某甲系**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初至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县委书记期间,应刘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县住建局局长张某甲打招呼,帮助刘某甲承接了**工业区公租房项目、**小区工程项目、2014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帮助,刘某甲送给张某甲31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凯里市**小区楼下收受刘某甲5万元。

2.2015年10月底,张某甲在湖南省岳阳市**酒店房间中收受刘某甲6万元。

3.2016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楼下收受刘某甲20万元。

(三)收受刘某乙20万元

刘某乙系贵州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2月,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刘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县交通局局长石某甲、教育局局长吴某甲打招呼,帮助刘某乙承接了国道G321**县过境路段二级公路改造工程、**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乡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镇初级中学校舍建设等工程。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帮助,刘某乙送给张某甲20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乙5万元。

2.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刘某乙5万元。

3.2014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刘某乙10万元。

(四)收受胡某甲19.1164万元

胡某甲系**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2年初至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委书记期间,应胡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县副县长陈某甲、交通局局长刘某丙、住建局局长张某乙、财政局局长王某甲等人打招呼,帮助胡某甲协调“**印象”房开项目征地拆迁、项目推进工作,以及安排**公司购买**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平方米房产作为政务中心办公用房,并协调购房款拨付。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的帮助,2015年7、8月份,胡某甲为张某甲支付了贵阳市观山湖区**城A4组团**栋**单元**楼**号商品房装修费用。经鉴定,房屋装修费用为19.1164万元。

(五)收受杨某甲19万元

    杨某甲系个体工程承包商。2011年上半年至2014年12月,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杨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县住建局局长张某乙打招呼,帮助杨某甲承接了**小区廉租住房项目二期、**县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三标段、**县井内廉租住房二期工程、**县2013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镇普通公租房、**县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井内小区、**县井内小区廉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帮助,杨某甲送给张某甲19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杨某甲7万元。

2.2015年10月,张某甲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酒店房间中收受杨某甲4万元。

3.2016年1月,张某甲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大酒店收受杨某甲5万元。

4.2017年年底,杨某甲为张某甲支付工商银行信用卡3万元透支款。

(六)收受郑某某3万美元 (折合人民币20.2119万元)

郑某某系贵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郑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某丙打招呼,帮助郑某某承接了*****物流大道项目。为感谢张某甲帮助,2017年7月,郑某某在福州长乐机场送给张某甲3万美元。

(七)收受潘某甲、熊某某17万元

潘某甲、熊某某均系**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春节前至2016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委书记期间,应潘某甲、熊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线征地拆迁工作组长潘某乙、**县财政局局长王某甲、副县长陈某甲、交通局局长刘某丙、副县长蒋某某等人打招呼,帮助潘某甲、熊某某协调**至**202省道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以及承接S312国道**至**段改扩建工程、**县**水库建设等工程。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帮助,潘某甲、熊某某送给张某甲17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潘某甲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潘某甲5万元。

3.2013年6、7月,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潘某甲、熊某某7万元。

4.2015年底,张某甲在凯里市殡仪馆收受潘某甲3万元。

(八)收受梁某甲11万元、黄金130克(价值3.2045万元)

梁某甲系**县个体商人。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县委书记期间,应梁某甲请托,张某甲承诺会在S312国道**至**段扩建工程中为梁某甲提供和帮助。为此,张某甲收受梁某甲11万元、黄金130克。具体如下:

1.2016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梁某甲价值3.2045万元的黄金130克。

2.2016年中秋节前,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梁某甲1万元。

3.2017年春节前,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梁某甲10万元。

(九)收受陈某甲10万元

陈某甲系贵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期间,陈某甲请张某甲为其在**县安排工程项目,张某甲向陈某甲承诺有合适的项目会安排。为此,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陈某甲10万元。

(十)收受张某丁10万元

张某丁系贵州省**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8、9月份,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主任期间,应张某丁请托,承诺会关心和支持张某丁公司的发展。为此,张某甲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张某丁10万元。

(十一)收受岑某甲9.6万元

岑某甲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3月至9月,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县住建局局长、县城投公司总经理张某乙打招呼,帮助岑某甲承接了**新区开发项目、**村洗浴中心装修工程。为感谢得到张某甲的帮助,岑某甲送给张某甲9.6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底,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岑某甲3万元。

2.2017年初,张某甲在办公室收受岑某甲5万元。

3.2017年底,张某甲通过其驾驶员吴某甲收受岑某甲1.6万元。

(十二)收受吴某乙1万英镑(折合人民币8.5437万元)

吴某乙系贵州**水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张某甲在任**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吴某乙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县政府副县长陈某甲召开专题会议及自己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要求全县各单位及施工企业支持使用**公司水泥,同意减免该公司费用共计120.46万元。为此,张某甲于2016年8月,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吴某乙1万英镑。

(十三)收受胡某甲8万元

胡某甲系贵州**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该公司系年产值2000万以上规模企业。2013年初至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胡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自己召开县长办公会及向时任分管林业副县长李某甲打招呼等方式,明确**县的木材资源要优先配置给2000万以上规模企业,决定将新增的1.5万立方米木材采伐指标配置给贵州**木业有限公司。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某甲帮助,胡某甲送给张某甲8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春节前,张某甲通过其驾驶员吴某甲收受胡某甲2万元。

2.2015年春节前,张某甲通过吴某甲收受胡某甲2万元。

3.2016年春节前,张某甲通过吴某甲收受胡某甲2万元。

4.2016年年底,张某甲通过吴某甲收受胡某甲2万元。

(十四)收受王某甲5万元

王某甲系**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2013年初,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王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分管林业副县长李某甲打招呼,明确**县的木材资源要有限配置给2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为此,张某甲于2013年春节前,在**县武装部宿舍收受王某甲5万元。

(十五)收受唐某甲5万元

唐某甲系贵州**集团董事局主席。2015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唐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贵州**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副主任、贵州**经济开发区副主任石某甲打招呼,帮助唐某甲先后三次获得工程款共计735万余元。为此,张某甲于2016年春节前,在凯里**酒店停车场收受唐某甲5万元。

(十六)收受邹某甲3万元

邹某甲系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下半年,张某甲在担任**县县长、贵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应邹某甲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县卫生局局长兼中医院院长武某某打招呼,帮助邹某甲承接了中医院项目。为此,张某甲于2017年春节前,在凯里市**小区楼下收受邹某甲3万元。

在组织调查期间,张某甲能够积极配合,除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掌握的其收受贵州省**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乙贿赂的有关问题外,还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其他15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因张某甲已于2017年4月将宝马X5越野车退还戴某甲,该车已被戴某甲转卖;戴某甲送给张某甲的别墅实际登记在戴某甲之子戴某乙名下,故由**县监委向戴某甲追缴涉案财物。2018年5月8日,黄平县监委依法暂扣戴某甲内有200万元存款的贵州银行卡一张;2018年6月29日,黄平县监委依法扣押戴某甲家属上缴赃款264万余元,共计464万余元。

2018年8月30日,监察机关依法扣押张某甲涉案财物3万美元,黄金1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金条、美元;2.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项目建设合同、购房收据、银行流水等;3.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察机关到案情况说明;6.证人证言:证人戴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胡某甲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自书及悔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伦 

检察员:陈  鑫 

检察员:王方贵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检察卷2册,数据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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