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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职务犯罪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职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职)。案发前系贵州*****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县下司镇党委书记,现任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副县长级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号,现住贵州省**县下司镇职工宿舍、**县麻尾镇皇后爆竹厂内自建房。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至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何某某2019年8月2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何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某、陈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决定在**经济开发区投资修建高档休闲会所和商务酒店,为少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便得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人利用刘某某担任**经济开发区(筹建)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利用何某某担任**经济开发区(筹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假借外商投资、私自决定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净地价、签批同意代缴、申请土地开发成本返还等方式,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为高档休闲会所项目代缴土地出让金,非法占有**经开区管委会资金73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与刘某某、陈某商量在**经济开发区投资修建高档休闲会所和商务酒店,选定位于**经济开发区加油站旁80余亩土地分二期用于该项目修建。为低价得到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人商量采取虚假招商引资方式,由陈某找外商投资者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陈某取得其在江苏的同学单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后,伪造单某某(乙方)的签名与**经开区管委会(甲方)代表刘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了《贵州**经济开发区高档休闲会所和商务酒店等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刘某某违反国有土地出让相关规定,擅自决定投资者(乙方)以10万元/亩净地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最后实际招拍挂价格超过10万元/亩,超出部分由**经开区管委会奖励给乙方用于支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打造以及酒店建设。

    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何某某、刘某某、陈某积极进行相关招拍挂事宜。2013年底,该项目一期用地(17.32亩)进入招拍挂程序。2014年3月24日,该宗地出现一次流拍后起始价确定为912万元 ,竞买保证金确定为275万元,增价幅度确定为10万元。在陈某以单某某的名义缴纳173.2万元、何某某利用分管财政审计的职务之便让**经开区管委会为该项目代缴168.8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后,于2014年4月25日,该项目用地使用权以单某某的名义竞得,成交价912万元,竞买保证金342万元转为土地出让金。2014年8月26日,何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剩余未缴纳的570万元土地出让金由**经开区管委会代缴,同年8月31日,并把代缴的两笔土地出让金738.8万元做账成“其他支出-对民营企业补助”。与此同时,何某某在明知自己高档休闲会所项目用地为净地的情况下,为填补**经开区管委会代缴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其向**县人民政府谎称**经开区管委会已为休闲会所项目地块的土地征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垫付大量资金,请示拨付土地开发成本884.64万元用于该项目的房屋拆迁和农户安置。2014年8月29日,县政府基于请示拨付了833万元到**经开区管委会账户。

    为将17.3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名下进行该项目的开发,2014年7月25日,何某某、刘某某、陈某各自利用其亲戚蒙某某、赖某某、夏某某的身份代持股份,成立了贵州黔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将该17.3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该公司名下。

后期该项目在进行部分施工后,由于刘某某调离**等原因,2016年9月,三人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地块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贵州**中山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并将转让所得的价款进行分配。其中,何某某分得390万元,刘某某分得375万元,陈某分得435万元。案发后,家属已代三人全部退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时任**县下司镇党委书记的何某某组织召开**县下司镇党政班子会议,以年终奖金、年度目标考核奖金、半年奖金等名义从**县下司镇财政所、**县下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下投公司)、贵州**喀斯特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喀斯特公司)等套取资金207.5463万元发给**县下司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职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春节前,何某某组织召开**县下司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发放镇班子成员每人1万元奖金,安排何某乙去下司镇财政所借款14万元用于发放下司镇班子成员奖金,何某某分得1万元。2016年5月,经何某某安排,莫某某找莫某甲虚开土石方料发票从下投公司非法套取资金56.617505万元并转存入其账户后再将该笔资金转入莫某某账户,用其中14万元归还何某乙的借款。

2.2017年1月,何某某组织**县下司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发放2016年目标管理考核奖及班子成员辛苦费,后交待盛平能从下投公司操作200多万出来发放奖金。之后盛平能安排黎某某以支付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名义从下投公司套取106.3万元,莫某某通过何某丁以支付下司镇环湖路工程民工工资的名义从下投公司套取50万元,莫某甲通过苏某某以虚开挖机租赁费的形式从喀斯特公司套取50万元(不含税费3万元),共非法套取资金206.3万元, 用其中的130.463万元以下司镇201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名义发给全体干部职工,何某某分得2.464万元;用其中的20万元以辛苦费发给下司镇24名党政班子成员,何某某分得1.2万元; 2017年6月28日,经何某某安排,下投公司以虚假挂靠**恒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并虚假列支工程项目的方式由恒大公司开发票从下投公司非法套取300万元转到恒大公司,在扣除税费和挂靠费后,恒大公司将余下的281.383107万元转账到苏某某的邮政账户,之后用苏某某账户上的资金归还黎某某、何某丁的虚假借款到下投公司平账。2017年7月22日鄢某某从苏某某卡上取出50万元,用其中的43.0833万元以2017年半年奖的名义发给下司镇全体干部职工,何某某分得0.5万元,以上三次共私分193.5463万元。

调查机关已扣押涉及私分的国有资产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职文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项目投资合同、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凭证、拨付土地开发成本请示及批复、公司信息证明材料、以虚假方式套取国家资金的相关凭证、下司镇私分国有资产发放清册、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童某某、岑某某、谢某、蒙某某、赖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盛某某、鄢某某、莫某某、莫某甲、陆某某、何某乙、何某丁、莫某乙、宋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覃某某、苏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陈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3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作为**县下司镇党委书记,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召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涉案金额207.546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宋朗辉

检察员:汪友莲

检察员:莫兴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调查卷二十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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