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67********,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独山县**公路管理局**员,住独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
本案由独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日对陆某甲启动刑事诉讼决定审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重大,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退回补充调查一个月,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止。2020年3月20日进行重报,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止。承办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利用担任独山县**公路管理局**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伪造虚假工程材料等手段,先后23次骗取国家资金共计1473388元,据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采购蜜蜡、香云纱布料及其他生活消费等开支,涉嫌贪污犯罪。其中:
1、2015年期间,套取国家资金6笔,共计148091元。
(1)2015年7月17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翁奇-翁台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26960元。
(2)2015年8月19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购买除草剂发票及“分水岭-米懂清理线路”、“兔场-拉务清理线路”、“甘巴-达头清理线路”、“高岩-坝力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3571元。
(3)2015年8月28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岔路口-甲西清理线路”、“塘立-高核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9150元。
(4)2015年9月15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翁奇-沟山清理线路”、“大寨-塘坝清理线路”、“大园-桑麻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16890元。
(5)2015年10月28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铁改工清理线路”、“峰洞-甲塘清理线路”、“基长-打羊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26620元。
(6)2015年12月15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塘立至高核清理线路”、“打显至狮然清理线路”、“塘立至温泉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4900元。
2、2016年期间,套取国家资金7笔,共计227860元。
(1)2016年7月26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麻尾铁改工汛期清理塌方”、“大园-桑麻清理线路”、“大河至基长汛期清理塌方”、“翁奇至翁台汛期清理塌方”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9700元。
(2)2016年9月21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翁奇至沟山清理边沟”、“大寨至拉联清理边沟”、“甘巴垭口至达头清理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7900元。
(3)2016年10月24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小河至新寨清理边沟”、“里腊至凤汝清理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49600元。
(4)2016年11月2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2016年翁奇至翁台、白鸡坡至甲定、大园至桑麻、麻万至三里、三板桥至麻尾清理水毁塌方”、“翁奇至沟山清理路面、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29700元。
(5)2016年11月10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大寨至拉联清理里面、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19200元。
(6)2016年12月12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风响、王龙、拉旺清理路面、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2200元。
(7)2016年12月16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帅家坟至发扬至甲捞河清理里面、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19560元。
3、2017年期间,套取国家资金4笔,共计161510元。
(1)2017年1月24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2016年麻万至三里、大园至桑麻、翁奇至翁台、白鸡坡至甲定路面边沟清扫”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27900元。
(2)2017年5月26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甲良至麻尾线路清理”、“上司至拉旺线路清理”、“麻往至淹水坝线清理”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48360元。
(3)2017年9月28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通过虚造“小河至新寨清理线路”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7700元。
(4)2017年11月29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交董路口至云堆村清理路线”、“洞口至花果山线清理路线”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47550元。
4、2018年期间,套取国家资金2笔,共计336262元。
(1)2018年8月7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伪造“翁奇至翁台、白基坡至甲定障碍清理”、“打显公路边沟废弃标志标牌、路障清理”、“打显至周覃清理边沟”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39600元。
(2)2018年12月20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虚开发票并伪造“翁台至台定公路路面、挡墙修复”、“大河至基长公路挡墙修复”、“筹洞至拉旺公路修复”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296662元。
5、2019年期间,套取国家资金4笔,共计599665元。
(1)2019年5月28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虚开发票并伪造“龙塘至牟尼河错车道”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198065元。
(2)2019年5月30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虚开发票并伪造“公路护栏零星修复”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49150元。
(3)2019年6月18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虚开发票并伪造“县乡道公路护栏安装”工程材料,套取国家资金98580元。
(4)2019年9月20日,陆某甲冒用蒙某甲名义,虚开发票,伪造套取国家资金253870元。2019年9月24日,因套取国家资金被发现,在县交通局的要求下,陆某甲将253870元退回独山县国库支付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详见举证材料),2、证物:香云纱布料一箱(陆某甲用贪污所得赃款购买)、手机三部(华为、苹果、三星牌各一部)、银行卡十张、工商银行ETC卡一张,3、证人证言:蒙某甲、彭某某、陆某乙、岑某某、蒙某乙、朱某某、蒙某丙、罗洪、杨某某、祝某某、孟某某、吴某某、黎某某,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和音像资料:同录光碟、扣押光碟及音像。本案中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均是依法取得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伪造虚假工程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共计1473388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鳌钦
检察官助理:金胜海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随案移送独山县监察委调查卷宗贰拾册、检察卷壹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
3.陆某甲将赃款253870元退还独山县交通局,由独山县交通局上缴国库
4.随案移送监察委扣押香云纱布料壹箱、扣押光碟拾张、手机叁部(华为、苹果、三星牌各壹部)、银行卡拾贰张、工商银行ETC卡壹张、陆某甲身份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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