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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认罪认罚案件)(公开版)_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住怀仁市口泉北路**栋**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温某某承包山西华雁泰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磷土设备安装工程,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干完活后,被告人温某某、姜某某、张某某三人将干活时切割下的边角料铁装入被告人温某某开的宝骏车后备箱内,被告人温某某和姜某某开车拉至新荣区红绿灯南以每斤1元钱的价格卖给一个骑三轮摩托车收废品的人,所卖420元都用于改善工人伙食。

12月31日下午下班后,被告人温某某与姜某某将600斤边角料铁装到被告人温某某车上,然后二人开车拉至新荣区红绿灯南路东刘某某废品收购站以每斤0.9元的价格卖了540元,用于改善工人伙食。

2020年4月22日,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鉴定,评估以上两次被盗边角料的总价值为1000元。

2、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开车进入山西华雁泰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将车间内17块热排炉配件400大板(半圆形铁板)装上车,在离开时被该厂门房工人拦住。

2020年4月3日,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盗17块400大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6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刘某甲、郑某甲、张某某、郑某乙、陈某某、刘某乙证言;

4.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5.山西允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允固评字【2020】017号、允固评字【2020】017-1号评估意见书;

6.现场复核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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